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名 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定,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定以下20家中介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一、律师事务所(16家):
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山南)律师事务所北维思德(拉萨)律师事务所、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山东诚公(拉萨)律师事务所、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4家):
西藏卓然天成会计师事务所、西藏金秋会计师事务所、西藏华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西藏金桥会计师事务所。
三、其他
本院2007年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失效。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