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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9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9年度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第二批),这是省法院继4月22日发布7件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后,再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季学勇主持发布会,省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崔军介绍6件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意义。

  

  

  

  

  发布会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备受社会瞩目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政法委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省法院部署开展营商环境“四个一”行动,其中发布典型审判案例是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省法院充分考虑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执行工作等以及其他司法活动,都与营商环境息息相关,而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又有着不同的典型意义,经过认真审查筛选,向社会发布第二批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六件典型案例

  

  被告人胡鑫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起,被告人胡鑫、胡刚在经营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供暖工程、酒吧期间,通过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欺压百姓,收取费用,恶意敛财,以“出手狠”闻名,被称为“胡镇长”。2008年以来,被告人胡鑫以规范敦煌七里镇沙石料市场销售为由,在敦煌市七里镇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下,与被告人胡刚结伙成立了敦煌市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招募副经理、财务等工作人员,在沙石料销售进出通道设立关卡,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宿、交通费用,强行收取管理费,对不服从管理者以开除、罚款、停业整顿进管理。该公司通过暴力手段,逐步垄断了敦煌七里镇及党河河道沙石料的销售权,攫取巨额财富,形成了以胡鑫为首,杨玉平、李燕燕为骨干成员,胡亮、李鑫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源的目的。被告人胡鑫通过非正常手段担任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后,网罗亲信,插手房地产开发,成立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职务侵占、挪用公款、逃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

  

  二、裁判结果

  

  2019年5月31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胡鑫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胡鑫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经二审审理,酒泉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胡鑫等人通过恶意把持基层职权、非法垄断自然资源、侵吞集体资产、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有组织的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腐蚀、拉拢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扰乱市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犯民营企业和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犯罪活动辐射面大,涉及领域广,危害人数众多,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和当地营商环境的整体评价。

  

  为了全面落实“一案一整治”,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法院除依法审判外,还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8条建议,该案背后的“保护伞”也被彻底打掉,公安部认为胡鑫案“打得彻底、搞得完整”。该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积极响应了企业的诉求和人民群众的呼声,极大震慑了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了安定有序的营商环境。

  

  

  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盛鑫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成为天幕新疆分公司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盛鑫公司以兰州新区综合市场C10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抵偿(2015)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欠天幕新疆分公司的债务。2017年7月8日,天幕新疆分公司与大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道公司以人民币10973511.00元价格受让天幕新疆分公司享有的对盛鑫公司的上述债权,天幕新疆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大道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12月1日,大道公司向天幕新疆分公司支付30万元。2018年5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大道公司在收到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新区综合市场C10地块的挂牌手续,再向天幕新疆分公司支付262.6489万元,合计13600000元,于2018年5月31前付清;不能按期完成挂牌手续则天幕新疆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2018年7月25日,大道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取得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抵债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大道公司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天幕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大道公司的诉讼请求,大道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天幕新疆分公司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大道公司支付剩余欠款133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大道公司与天幕新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时意思表示真实、明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大道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债权并获取相应权益后提出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大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幕新疆分公司偿还欠款1330万元。二审开庭审理后,办案人向大道公司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债权转让相关事实及合同效力已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经济基本诚信,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果纠缠在诉讼泥潭中,既影响对方当事人权利及时实现,也无益于企业自身发展。随后上诉人大道公司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大道公司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天幕新疆分公司作为甘肃省外的企业,异地诉讼时必然对甘肃的司法环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心不确定,而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天幕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客观摆事实、公正谈责任、诚恳析利弊,最终促使上诉人撤回上诉,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审从立案、阅卷、开庭审理到结案,只用了31天。此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甘肃法院切实贯彻公平保护理念,平等对待外地企业,维护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佳支行与永登万头绿色养殖有限公司、永登万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冯英祥、李振民、韩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永登万头绿色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头公司)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万佳支行)贷款2000万元,2014年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2016年9月2日,万头公司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签订编号为兰银借字2016第10172201600-414、415、416号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万佳支行向万头公司发放贷款1800万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1‰,借款人逾期还款,则贷款人有权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利息。万头公司、永登万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各自以其所有的厂房、竖炉、铁精粉对上述债务中的相应本金及利息提供抵押。李振民、冯英祥、韩金芬、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依约履行合同,万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兰州银行偿还利息487139.54元。截止2019年4月16日,尚欠借款本金17999505.22元、利息5580403.67元。万头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兰州银行万佳支行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兰州中院一审判决万头公司向兰州银行万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999505.22元及利息5580403.67元,兰州银行万佳支行对万头公司、万源公司的相应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冯英祥、韩金芬、时代公司、李振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万头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省法院二审过程中,万头公司述称企业因遭受2019年非洲猪瘟疫情和2020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毁灭性打击,导致其未能按期还款,请求法院协调还款方式和计划,帮助万头公司走出困境。经审查,疫情影响确系万头公司短期内现金流枯竭,不能依约按期还款的原因之一,如能暂获宽缓,有利于生猪出栏后逐步变现还款,实质解决问题。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二审合议庭多次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沟通、协调,银行对万头公司表示理解和大力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

  

  三、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保居民保就业这个最大民生工程里最重要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可谓是“蓄水池”和“压舱石”,功能地位举足轻重。然而自去年底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小微企业遭遇凛冽寒冬,普遍受到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延伸司法功能,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就成了当务之急。二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妥善解决纠纷为出发点,以促进当事人有效沟通为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建议,最终促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了“活下来”的生存问题,又为金融机构收回陈贷、盘活资金、挽回损失作出积极努力,同时也可节约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共赢”。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隆德县人民政府等水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4年3月,位于甘肃省静宁县境内的东峡水库持续受到污染,水库水质已经无法达到我国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其水源河流渝河受到污染是主要原因。渝河位于隆德县境内,两岸部有隆德县污水处理厂和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经初步查证,隆德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启用,隆德县城的生活污水未经严格处理直接排进渝河,位于六盘山工业园区内的六家企业排污设施不合格,排污不达标,私设非法直排口现象严重,是造成渝河水质污染的直接原因。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隆德县政府、隆德县住建局以及工业园区内六家企业提起诉讼,请求上述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人民法院与诉讼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隆德县域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问题得到了彻底整治,渝河和东峡水库水质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公告,社会各界未提出实质异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渝河发源于隆德县境内的六盘山南麓,是黄河最大支流渭河的一级支流,流经隆德县城区并汇聚形成东峡水库,该水库属于静宁县城居民饮用水源地,渝河污染势必危急城区居民的饮水安全。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多次向甘宁两省相关市县政府部门发函,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并多次组织座谈沟通,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大环境监管和治理力度。经过隆德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番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渝河流域水质已经持续达标,东峡水库水质已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渝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经验也已在全国推广,人民法院以追求环境实质改善为目标,以司法促行政执法为抓手,为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为人民法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田富炳请求违法追缴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13日,甘肃省康乐县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与成都华龙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签订皮革加工协议。田富炳代表华龙公司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后因是否付清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马仲民遂向康乐县公安局报案。2002年2月8日,康乐县公安局以田富炳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康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康乐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康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日,康乐县检察院以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退回康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11日,康乐县公安局收取田富炳亲属叶远康交纳的31万元后,决定对田富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康乐县公安局将该31万元退还给报案人康乐公司的代表马仲民。2007年8月16日,康乐县公安局对田富炳进行网上追逃。2008年8月12日,田富炳在成都被抓获,康乐县公安局当日再次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2014年9月16日,田富炳向康乐县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同年9月23日,康乐县公安局以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驳回了田富炳的申请。2015年1月14日,田富炳向临夏州公安局申请复议。临夏州公安局责令康乐县公安局对田富炳的申请继续审查。2015年5月6日,康乐县公安局以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田富炳不服再次申请复议。临夏州公安局以相同的理由维持了康乐县公安局的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临夏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撤销康乐县公安局康公赔复不受字[2015]01号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二、撤销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临州公赔复决字[2015]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三、驳回田富炳的赔偿请求。田富炳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审理后,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临夏中院重新审理认为: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应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康乐县公安局向田富炳追缴31万元返还马仲民,缺乏律依据,因此该先期追缴行为违法。田富炳要求返还先期追缴3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一、撤销康乐县公安局康公赔复不受字〔2015〕01号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二、撤销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临州公赔复决字〔2015〕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三、赔偿义务机关康乐县公安局返还追缴的赔偿请求人田富炳人民币31万元,并赔偿追缴案款人民币31万元利息。四、驳回赔偿请求人田富炳的其他赔偿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处理中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把握处理涉及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中,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已经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田富炳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甘肃法院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倒逼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榆中某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榆中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订立协议,双方约定以土地流转、出资等形式合作开发农业观光产业项目,后因合作项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难以启动,双方酿成纠纷引发诉讼。案件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作协议》均无效,甘肃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榆中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返还义务,致使近千亩村社集体土地长期闲置,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榆中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执行结果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协商,敦促履行,但该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迟迟不予配合履行。时值春耕,大量土地撂荒将导致农业资源严重浪费,经充分研判,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腾交案涉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执行当日,榆中法院组织执行干警28名到现场对案涉土地进行强制腾退,在公证机关的全程公证下,负责人发布执行命令,干警设置警戒带、登记参与执行人员信息及做好防护措施、劝离围观群众、强制带离冲击执行现场人员、清点登记财产,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下午17时,土地交接工作办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就后期的财产处理、账务核算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三、典型意义

  

  土地是发展之基、民生之本。本案因经营风险致使项目建设无法继续启动,致使近千亩村社集体土地长期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尤其是本案在执行之时正值春耕春播之际,腾交土地,推动复耕复产,时间紧任务重。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榆中县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准确分析当前疫情形势,坚持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从实际出发,严格执法,规范执行,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为疫情影响下的区域经济复苏与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实际行动促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善。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5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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