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省法院召开涉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典型案件,同时发布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甘肃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指导意见》。省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冶生俊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电信诈骗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南永绪发布2020年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及《甘肃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指导意见》,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季学勇主持发布会。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紧盯“两降两升”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依法发挥审判职能,从严惩处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据统计,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结诈骗犯罪案件3117件,其中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631件,占20.24%,且受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143件,2018年212件,2019年276件),年平均增长率达37%;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有组织化发展特别是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互交织趋势明显,在631件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被认定为涉黑恶案件的27件,占4.28%。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克服疫情影响,共受理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0件,已开庭审理包括社会高度关注的兰州“2.12”特大“套路贷”涉黑系列案、平凉许某某等三十六人“套路贷”诈骗案等在内的118件,审结65件,涉案金额达33.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上升了38%,呈明显高发态势。在已生效判决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73人,占30%;判处缓刑的32人,占13%;附加适用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财产刑的171人,占70%;三年以上刑罚、财产刑的适用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十多个百分点,缓刑适用率低于其他刑事案件十五个百分点。以上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的同时,剥夺其非法所得和防止其具有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效惩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决态度。
加强类案指导,统一证据审查判断标准。与传统侵财类案件相比,电信网络犯罪隐蔽性强、地域跨度大、受害人数多,并呈现出与涉黑涉恶等有组织犯罪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特点。对此,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省委专项工作要求,把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全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指导全省法院审结了一批涉电信网络犯罪,特别是与涉黑涉恶等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的社会影响大、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同时,面对我省涉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且案件高发多发、手法迭代升级、危害日益严重,案件破获难、抓捕难、取证难、认定难、追赃难的客观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中遇到的新问题,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在近期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指导意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规范、指导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提取、保存和审查认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当前涉电信网络诈骗这一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公安、检察、辩护律师、法院等对此类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及涉案金额、共同犯罪、关联犯罪认定等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由省法院牵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来自办案一线法官、公安民警、检察官、律师和在兰高校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多次论证,反复修改,于今年7月6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甘肃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范围、类型、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证据收集固定的方法要点、证据审查的要点等,主要涉及公检法三部门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对案件证据体系的统一把握。《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对我省依法规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指导依据,也是对意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的警示。表明我省各政法部门,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涉电信网络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同时,针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存在相互交织、并行趋势这一特点,该《指导意见》作为今年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章立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推动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提供依据。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央驻甘新闻媒体和甘肃日报、甘肃法制报、甘肃广电总台广播新闻中心以及每日甘肃网等省级新闻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某某等二十六人涉恶集团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多名人员租赁办公地点、购买设备,组建未注册无资质的“金融公司”,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某某等六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盛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成员较为固定、完全公司化运作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设老板、财务组、审核员、催收员。集团人员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冒充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以“无抵押、快捷放款”等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借款,后以“行业规矩”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明显与实际借款利率不符的借款协议,提前收取高额砍头息,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约定的借款金额。在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采取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使被害人进入提前设置好的“套路贷”圈套,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诈骗金额达300余万元。为追讨非法债务,被告人周某某、汤某、钟某采用上门讨要、语言威胁、电信轰炸,发送PS的淫秽、车祸、灵堂照片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催款施压,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郭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超出借款本金的还款金额,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对被告人周某某、汤某、钟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五十万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刑;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郭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22人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和二万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典型意义】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为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切实贯彻依法严惩方针,铁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迅速形成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随着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持续深入,黑恶势力与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相互交织的案件逐渐显现。本案中,被告人组建非法金融公司,招募成员固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借助网络贷款平台积极进行套路贷诈骗犯罪,通过冒充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以“无抵押、快捷放款”等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借款。采取暴力和软暴力方式追讨非法债务,涉及被害人数众多,非法获利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公平、高效审理积极响应了群众的司法诉求,弘扬了社会正气,表达了人民法院对涉黑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严惩不贷的坚定信念。
案例二
王某诈骗“微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初,在向阿里巴巴客服咨询开网店的相关程序时,萌生冒充淘宝客服、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想法。后在网上搜索“付款失败截图”的相关图片,并将其与阿里巴巴的客服对话进行保存、编辑添加到QQ内,为实施电信诈骗作好准备。之后,王某使用微信搜索附近人,有针对性添加昵称表明系微商的不特定自然人为好友,谎称其拥有网店想代卖微商所经营的产品,若产品销量好可考虑做其下级代理,以此获取目标人信任,待目标被害人提供产品图片、价格等基本信息后,王某便使用准备好的另一微信账号添加目标被害人,谎称购买产品无法付款,并发送编辑好的“付款失败截图”,称无法对所购买产品进行付款。目标被害人添加图片中QQ后,王某登录该QQ号码模仿阿里巴巴客服,谎称无法付款的原因系未激活收款功能,借此索要目标被害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获取相关信息后,王某便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银行账号内钱款转至其控制范围,后即刻删除与目标被害人所有联系工具,骗得钱款均通过微信零钱或转入个人银行卡予以挥霍。通过这种方式,王某共实施诈骗作案12起,涉案价值共计2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不断增多,网络购物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成为人们普遍采用的消费方式。借助网络购物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也呈不断上升趋势,且犯罪手段形式多样,广大民众稍有疏忽即陷入他人骗局,造成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发展。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模仿阿里巴巴客服,利用各被害人作为“微商”急于出售商品的心理,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重要信息,骗得他人钱款,造成网络交易安全危机。该起案件的依法审理,体现出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决心。同时呼吁广大群众通过正规网站进行网络交易,特别是在陌生人要求提供涉及个人财物安全等相关重要信息时,应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
汪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江某某在明知网名为“男人好累”所售卖“同程旅游卡”账号内的资金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从“男人好累”处购得“同程旅游卡”,后又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倒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以隐蔽的方式,通过网站后台操作,用汪某某等人提供的“同程旅游卡”以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并转账给汪某某等人。被告人汪某某、林某某参与犯罪九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488862元;被告人江某某参与犯罪六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26519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江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下游犯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相关规定,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汪某某等人明知“男人好累”所售卖“同程旅游卡”账号内的资金是诈骗所得,虽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对各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相应刑罚。法网恢恢,本案的依法、公正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对心存侥幸欲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四
王某某虚构“解冻民族资产”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开始跟随他人学习“解冻民族资产”的虚假项目的流程和操作方法。2017年年底,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建立“梦想起航统计办公室”微信群(亦称王某某团队),并发展了被告人樊某某、边某某等团队核心成员,租用北京市房山区原香小镇的楼房作为办公室,专门从事虚假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王某某团队借上线虚假文件,以文件中少投资、高回报的数十个项目,吸引群众缴纳报名费、建档立卡费等费用。王某某将收到的钱几乎全部按照“上线”给的不重复银行卡号和户主,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转账给其“上线”。截止案发时,王某某团队下有60个左右小团队,50多万会员参加此活动,共骗取滕某某等人资金共计16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等名义从事各种荒诞项目运作,组建微信群管理平台,利用微信群下达报单任务,宣传诱导会员加入,逐级收缴费用,短时间内从为数众多的会员处非法聚敛大量钱财,并将大部分款项转账给其“上线”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导致会员投资款被骗难以追回。王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涉案金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下线,几何倍式传播,不断扩大涉案被害人规模,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
案例五
许某某等三十六人“套路贷”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人许某1、苏某某、许某2密谋后,各自出资,以苏某某登记注册的无金融资质的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游公司)为掩护,购买宁波贷齐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贷款软件并命名为“中华宝”,通过互联网组建“中华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2019年2月,又联系被告人娄某某由其研发“安亿宝”网络贷款软件,搭建“安亿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同时在该公司设立审核部、催收部、财务部,组织、纠集、招募被告人阮某某等三十人为员工,成立以诈骗为目的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短信等渠道,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快速、便捷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在“中华宝”、“安亿宝”网贷平台客户端注册办理贷款。审核通过后由苏某某、蔡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被害人支付借款金额的70%,借款金额的30%以“手续费”为名作为砍头息直接扣除,并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致使被害人误认为借款利息为30%,从而达到隐瞒年化利率超过1500%的超高利息或手续费的目的。借款到期或逾期时,该犯罪集团负责贷款催收的被告人许某2等人以办理“展期”、“延期”为名,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续借费”、“延期费”,逾期的每天按借款金额的7.5%收取“滞纳金”,从而恶意垒高被害人还款金额,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逐渐失去偿还能力。被害人还款逾期后,以上催收人员利用该集团审核时获取的被害人及其通讯录信息,釆取电话辱骂、曝光通讯录、使用“轰炸机”对被害人不间断打电话、发送短信骚扰、给被害人播放哀乐、将被害人照片“PS”成裸照,还以向被害人近亲属、朋友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辱骂等手段威逼被害人还款。该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利用电信网络对全国29个省市11027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3月6日利用“中华宝”网络贷款平台共计骗取被害人1100余万元;2019年2月27日至3月6日利用被告人娄某某编写的“安亿宝”贷款软件骗取被害人2万余元。被害人安某、石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中华宝”等多个网贷平台催债而不堪其辱自杀身亡。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许某某等36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4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被告人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实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制造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刑事案件频发,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多采用暴力、威胁等索债手段,易引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自杀、辍学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支持该类犯罪的技术平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人娄某某作为软件技术人员,同时服务于多家网贷平台。其研发“安亿宝”网络贷款软件、租赁网络服务器、办理网上下载托管、租赁并对接“排序”风控系统,搭建“安亿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供许某1犯罪集团作案使用。虽然该集团利用“安亿宝”贷款软件骗取被害人财产金额较小,但娄某某在整个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较大,对其较其他从犯从重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提供技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