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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甘肃高院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月25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任建国发布2020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的总体情况和典型意义,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季学勇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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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5.2万余件,今天发布的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是从已审结的51万余件案件中征集评选出来的,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其中刑事类3个,民商事类3个,知识产权类1个,环境资源类1个,行政类1个,执行类1个。

  

  据介绍,今年是省法院连续第13年公开发布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通过发布重大典型案件,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面助推依法治省和法治甘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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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有关业务庭室负责人以及法治日报等中央驻甘新闻媒体,甘肃日报、甘肃广电总台等省级新闻媒体,兰州市属新闻媒体以及相关网络新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十大典型案件

  2020年度甘肃法院

  

  【案件一】郭鹏程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郭鹏程因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家庭矛盾不断激化。2019年春节前,郭鹏程与家人及其他人员再次产生矛盾和争执之后,心怀怨愤,预谋报复,准备了尖刀、斧头、螺丝刀、汽油等作案工具,于2019年2月5日凌晨1时至3时许,在会宁县白草塬镇西坡村移民点薛建辉家、景庄村中刘社王自有家、景庄村荨麻社赵学静家、草滩镇孔寨村新农村移民点杨宝元和杨进渊家,先后对上述人员或其家人持刀、斧实施杀害行为,并对部分被害人房屋实施放火焚烧,全案致8人死亡、7人受伤,造成物质损失3.4万余元。

  

  【裁判结果】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被告人郭鹏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核准死刑。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其中,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等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致多人死伤的严重暴力案件,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本案即为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纠纷后,在较长时间内未能及时化解,从而导致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本案二审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张海波主办并担任审判长。庭前,张海波及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全案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审上诉人,并为其指派辩护人,实地查看案发现场;通过庭前会议,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的合法性等意见,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和二审法庭审理重点。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依法进行了补查、补证和说明;庭审中,审判长主持、引导各方,严格按照“三项规程”要求推进庭审,确保证据出示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认定在法庭,达到了庭审实质化目标。

  

  本案的审理,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三项规程”,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要求。同时,二级大法官亲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而且,张海波院长在案件办理中结合本案实际,认真思考了引发此类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为从源头治理和防范我省类似命案的发生,指示省法院成立课题组,分析、研究我省命案基本情况,剖析发生原因,提出治理防控对策建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践行了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势,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一根本目标要求。

  

  【案件二】王焘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王焘与他人共谋后,在2017年开发的“土豆用钱”APP基础上先后开发20余款网贷APP,由鲁某、颜某(在逃)、吴华飚等人筹集放贷资金,王焘、黄某组织人员进行运作管理,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的手段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为蒙蔽群众、逃避打击,便于开户结算、对外签订协议,与非法网贷APP相对应,王焘犯罪组织陆续登记注册20余家空壳公司(统称为杭州网贷公司)开展“业务”,并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易宝支付进行财务结算,下设技术部、商务部、客服部、人事部,以公司化运营的形式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为了及时回收非法债务及规避催收风险,2018年4月,杭州网贷公司与云驰公司、恒乾公司、快乐共享公司、建元公司、河南昊鑫公司等24家催收公司签订合同,将非法债务逾期部分外包,通过业绩考核进行管控,支付催收款提成、奖金等,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其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从而形成以了以被告人王焘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以近2亿元的投入非法获取28亿余元,尚未收回的非法债务约98亿余元。王焘及吴华飚等“投资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益,并将部分获利以工资、提成、奖金的形式分配给犯罪组织的其他成员,部分用于公司运营。被告人王焘等人组织以“套路贷”为基本方式,诱骗被害人借贷,收取超高利息,并通过多平台“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恶意垒高“债务”实施网络诈骗,骗取资金28亿余元,被害群众多达47.5万余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利用信息网络肆意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采用精神摧残的手段欺压、残害群众,骗取钱财,受害群体庞大,严重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吴华飚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杨秋章、黄贺、王萍萍等1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其中对骨干成员杨秋章、黄贺、王萍萍、李营彬、高颖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焘等18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焘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2•12”特大“套路贷”系列案主案,该案与陈俊峰、詹潇潇、李名喜、张雯、乔丽芳等5案93人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共同组成“2•12”特大网络“套路贷”系列诈骗案。该犯罪组织人数多且较为固定,结构严密、层级清晰、分工明确;以非法牟取暴利为目的,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以近2亿元的投入非法获取28亿余元,尚未收回的非法债务98亿余元,为组织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为组织成员发放大量奖金、提成等以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被害群众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数多达47.5万余人。从杭州网贷公司贷款的被害人中有328人非正常死亡,现已核实,其中89人生前曾遭受过本案催收公司的“软暴力”催收,甚至出现夫妻、父母共同自杀或被迫犯罪的情形;该组织使大批网民陷入“套路”,并形成放贷、催收产业链,严重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破坏社会及金融秩序,至今仍有14亿余元的被骗资金尚未追回,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利用网络手段侵犯新业态经济领域正常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新型案例。

  

  被告人王焘等20人诈骗得逞28亿余元,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焘等7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1197万余人次,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48万余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焘等5人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对未及时还贷的39万余名被害人或其亲友发送PS淫秽图片或诅咒图片、文字信息等,采取侮辱、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方式实施“软暴力”,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涉案资金最大的网络“套路贷”特大诈骗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网络信息战场取得的重大胜利,也是全国首例纯线上“套路贷”以黑社会性质犯罪定罪判处的典型案件。

  

  该案的及时判处,以司法程序揭示了网络“套路贷”的本质,对强化社会大众防范网络诈骗,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具有重大意义。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司法保护职能,依法惩处新型网络犯罪,对新业态下网络信息领域正常秩序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

  

  【案件三】被告人郑丽生等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郑丽生、郑鑫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金臻、王亮、史伊、赵小永、陈刚、刘昆、安尔买、王强、杨国余、张宏斌、程利斌、牛少博等人,逐步形成以郑丽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郑鑫为领导者,以金臻、王亮、史伊、赵小永、陈刚、刘昆、安尔买为骨干成员,以王强、杨国余、张宏斌、程利斌、牛少博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高度稳定,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组织结构明晰,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一定的纪律性;该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豢养组织成员,发展壮大组织力量;该组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基本手段,以组织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在白银地区长期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其中: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重伤1起)、开设赌场犯罪9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诈骗犯罪2起、骗取贷款犯罪1起;实施违法行为5起。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有案不敢报,有冤不敢申。该组织在白银地区及赌博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影响,严重破坏了白银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丽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等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郑鑫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2名被告人和不涉黑的20名被告人分别给予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社会影响重大。以郑丽生、郑鑫父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横行白银十几年,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同时该组织头目郑丽生经常拉拢腐蚀公安司法人员,致使该组织多次成功逃避打击。该组织严重破坏了白银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并对白银地区的法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该案的成功审判,打击了该组织的嚣张气焰,震慑了社会不稳定分子,使白银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得到极大提升。

  

  该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审判机关彻底斩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链条,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和“造血”功能的决心。判决书对于小到一些零散现金,大到价值不菲的房产、豪车,每一件涉案财产均逐项判明,每一个处置意见都清清楚楚,真正做到了涉案财产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处置,真正实现了对黑恶势力犯罪“打财断血”的坚决、彻底。

  

  该案审判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中一名被告人参与赌博犯罪的事实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体现了审判机关严格落实“打准打实”法律标准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底线的朴素要求。同时,该案审判在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不枉不纵、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同时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精准量刑,真正做到了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案件四】兰州光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华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28日,光辉公司与华联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光辉公司将其位于兰州市城区南昌路“布料商厦”60000㎡房屋出租给华联集团公司,由华联集团公司开设“北京华联商厦兰州东方红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20年,第一年租金1200万元,第二年租金1500万元,第三年租金1800万元,第四至第六年每年租金2500万元,第七年起至租期结束每年租金2000万元。后因商场经营亏损等原因,经华联集团公司与光辉公司多次协商分别于2009年、2012年调整了租金,延长了租赁期限。自2017年起,光辉公司多次与华联公司协商调整租金,但因协商未果而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光辉公司认为华联集团公司每年支付的租金金额大大低于当时当地市场平均水平,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光辉公司股东780余户村民多年来没有从《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收益,影响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光辉公司平等协商议价的权利,故请求确认《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部分无效,解除有效部分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华联集团公司返还租赁房屋,以达到终止与华联集团公司合作的目的。

  

  【裁判结果】

  

  本案经调解,当事人和解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增加了房屋租金,一并对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华联集团公司的租金损失进行了减免。后光辉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光辉公司有股东780多名村民,华联集团公司是大型上市公司,其所开发的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是甘肃省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该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考虑到该案涉及群众、租户、股东、企业等多方主体利益,单纯就案办案、以裁判方式结案并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实际纠纷,案件审理中努力在法律之内寻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合议庭法官先后与原被告交涉、座谈30多次,灵活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为双方争取最大利益,既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又稳定当事人、租户间的生产经营关系,针对当事人诉求提出合理建议,力求找到能够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调解过程中,又逢新冠疫情爆发,双方当事人针对租金减免和增加问题提出新的意见,矛盾变的异常尖锐。经过反复调解,减免了疫情期间租赁费用,达成新的房屋租赁协议,做到案结事了,既稳定了华联公司以及合作商、租户的市场预期,有利于企业长远投资规划的实施;也保障了光辉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股东合法权益,避免了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发生,有效维护了双方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本案撤诉是省法院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对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深入实施“四个一行动”,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及时调整完善有助于促进复工复产、投资消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司法政策举措。

  

  【案件五】上诉人兰州新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兰州新诚热力有限公司系我省大型供热企业,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全国知名的锅炉设备生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两家公司曾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在履行2016年的一份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由于锅炉设备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以及牵扯到群众取暖这个民生问题等一系列因素,案件审理存在较大难度,又因新冠疫情影响,这一僵局持续了近四年,双方长期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并由此而引发了另案诉讼,导致两个民营企业忙于应对诉讼,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经营主业中。主办法官通过对本案案情的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造成目前当事人争议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且比较复杂,如果机械判决,双方矛盾纠纷依然存在,另案诉讼也会继续让双方不堪其扰,如果能够彻底协调解决,既有利于双方利益最大化,也可以让双方恢复信任、继续合作。基于上述判断,在双方代理律师的支持下,通过面对面、背对背交替结合的方式耐心做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根据二审民事调解书,兰州新诚热力有限公司3日内支付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376.5万元,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领取调解书当日,调解款项即全部支付,双方另一案诉讼也随着本案的处理协调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且一方为外省企业,其中兰州新诚热力有限公司是我省大型供热企业,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则是全国知名的锅炉设备生产企业。由于案件涉及的标的物环保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同时牵扯到群众冬季取暖这个民生问题等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牵扯面广,本诉和反诉交织,处理难度大,又因新冠疫情影响,双方僵局持续了近四年,并由此而引发了另案诉讼,导致企业忙于应对诉讼,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经营主业中,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案二审中根据对具体案情的研判,从受理后即确定了能动司法、稳妥处理的工作方向和思路,具体工作中始终高度关注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把调解贯穿审理全程,并充分发挥了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的作用,经过不厌其烦的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组织当事人协调协商,最终案件得以调解处理。收到调解书并即时履行后,双方之间的另案诉讼也随着本案的处理而协调解决,之后,双方当事人相约共同到二审法院向合议庭赠送锦旗表示感谢。本案的稳妥处理,切实有效地发挥了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职能,对于两个民营企业甩掉诉讼纠纷包袱、盘活资产专心发展、握手言和继续合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该案既体现了甘肃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也体现了对省内外企业的平等公正保护,对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案件六】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万晟)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系统开发运营及管理。金塔万晟已建成投产运营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年均发电量近1.5亿千瓦时,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年均可获得近1.2亿元发电收入,每年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1100余万元。

  

  金塔万晟光伏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10亿元,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依靠金融贷款和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垫资。2018年以来,过高的财务成本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缴纳经营期间的各项税费,无法按时支付光伏电站正常的运维费用。截至2020年7月,金塔万晟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长期未结案件标的额已有近10亿元,各类有效资产亦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欠29家债权人12亿余元到期债权无法清偿,金塔万晟资产负债率高达123.07%,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酒泉中院于2020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裁判结果】

  

  为彻底恢复金塔万晟的持续经营能力,使得破产企业就地重生,酒泉中院指导管理人面向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通过资格审查、尽职调查、公开遴选等招募程序,确定中核山东能源公司获得重整投资方资格。

  

  根据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由中核山东能源公司注入重整投资款70715万元,用于解决金塔万晟相关费用与债务清偿,出资人持有的金塔万晟100%股权全部让渡给重整投资人。税收债权、共益债权均按照100%比例全额受偿。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同一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全额受偿,30万元以上部分债权按照20%比例受偿,使得普通债权的平均受偿率达到了20.19%。剩余投资款项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全部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的清偿率达到81.48%。至此,各类债权受偿率均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

  

  为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表决通过,酒泉中院指导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分别与各债权人多次就清偿方案内容进行反复沟通和磋商,对尚在诉讼中存有争议的债权按其主张金额赋予临时表决权,充分保障存在争议债权人权益。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29家债权人表决,于2020年11月5日一次性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费债权组、出资人组100%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93.36%表决通过重整计划。2020年11月6日,酒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甘肃省光伏发电行业首例破产重整案件。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重整程序挽救作用,运用市场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本案受理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提出,如若能够在2020年内得到受偿,则可以放弃部分优先受偿债权,同意按普通债权受偿。在合法、合理、充分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酒泉中院迅速组织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管理人制定了周密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从法院裁定受理至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仅历时104天,效率之高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为使重整草案顺利通过,酒泉中院与管理人在债权人会前与29家债权人逐一沟通,了解债权人的诉求,调整分配方案,以求取最大公约数,尽可能满足各方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最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一次性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此外,结合光伏发电行业特性,酒泉中院在办案过程中,准许企业继续经营并由原运维单位继续维持光伏电站运营,增强了债权人和重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信心,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税收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有效推动重整程序有序进行。现在,投资人的偿债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如约得到清偿,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该案的顺利审结,为当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案件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上诉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上述合同均在有效期内。后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就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附有歌曲清单),并支付取证费用。后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上述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授权,享有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并能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的权利。各被告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因此,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地一审法院从不同角度出发,分别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从5000元到50000余元不等。

  

  二审开庭审理后,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及时分析案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KTV经营者规模大小,侵权歌曲数量及侵权时间,重点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行业现状等情形,将该十余件上诉案件的判决标准进行了统一,绝大多数上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

  

  【典型意义】

  

  针对我省不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院受理后既考虑到了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又充分考虑到了现阶段疫情对KTV行业的冲击,严格落实“六稳六保”的政策,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侵权赔偿数额进行了适当的上浮和下调。并随即在全省范围内对统一KTV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了调研和座谈,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八】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诉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系专业从事生产、销售泡沫玻璃绝热材料的民营企业。2009年6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向鹏飞公司颁发了兰国用(2009)第X09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于西固区广家坪1号。2012年1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铁路兰州至乌鲁木齐第二双线(兰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甘政国土发〔2012〕149号)土地征拨文件。2012年6月19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兰新铁路第二双线(西固段)征收土地的公告》,原告鹏飞公司的部分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2012年10月22日,第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与原告鹏飞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征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西固分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拨付鹏飞公司建筑物总价、设备类总价补偿费以及变压器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5582318.43元;鹏飞公司在2013年5月底前拆除完毕并提供建设用地;西固分局在建设用地提供后进行土地丈量、评估,完成后并六方确认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之后原告鹏飞公司拆除并移交土地,西固分局向原告支付了上述各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5582318.43元。但协议约定的另行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一直没有签订,鹏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西固区政府作出征收鹏飞公司土地的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甘71行初27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作出补偿。鹏飞公司和西固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19)甘行终492号判决: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甘71行初27号行政判决;二、责令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2012年10月22日原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与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征拆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补偿事项作出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兰新铁路二线建设项目的征收拆迁补偿问题。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方式享有涉案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政府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中具有主体地位,本案西固区人民政府属于涉案征收补偿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补偿”的应有之义,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予以保护。征收拆迁工作启动后,鹏飞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积极拆除地上附着物并提供建设用地,但土地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且鹏飞公司主张的涉案土地补偿问题,是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征拆补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事项,故政府部门应积极按照诚信政府的要求履约践诺,鹏飞公司获得土地补偿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行政协议义务。本案最后判决责令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已签订的《征拆补偿协议书》的明确约定,对鹏飞公司作出补偿决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行政审判在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今后这类案件的裁判也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

  

  【案件九】上诉人何彦斌与被上诉人赵佑川合同纠纷涉环境资源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1日,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滨芳公司)中标天水市麦积区河道“以采代疏”采砂权出让项目二次招标第三十标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彦斌。2014年11月23日,何彦斌(甲方)与赵佑川(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赵佑川投入制砂生产设备及两台装载机用于砂场生产经营。合作期间的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赵佑川与何彦斌就涉案砂场砂石销售情况进行对账,对账得出在此期间何彦斌欠付赵佑川砂石款3057659.70元。2016年6月起至10月底,由于双方发生矛盾,再未形成对账单,在该段时间内,何彦斌共向赵佑川支付砂石款(含垫付的生产费用)1351046.3元。2016年7月18日、7月29日,赵佑川单方出售砂石,收取销售款20万元。从2016年11月开始,赵佑川再未参与涉案砂场的经营。因群众举报渭河河道非法采砂,天水市麦积区相关部门对麦积城区砂场进行清理,2016年12月8日,何彦斌一方自行拆除涉案砂场设备、回填砂坑,砂场设备拆除时,业主代表为贾女士,相关制沙设备及两台装载机由何彦斌一方自行运走。另查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诉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及第三人渭滨芳公司等31家企业和个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记载:“本院查明:2014年6月10日天水市麦积区公布了河道“以采代疏”采砂权出让招标实施方案,对麦积区河道采砂规划分段拍卖,一次性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3年,以采砂企业的名义中标52家……上述企业或者个人与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均没有签订河道采砂合同,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何彦斌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781号案件的庭审中,亦明确陈述其在采砂过程中未办理采砂许可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认定本案中赵佑川与何彦斌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对赵佑川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由何彦斌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赵佑川砂石销售款3485326.9元;二、驳回赵佑川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基于本案系协议履行发生的纠纷,对涉案协议效力依法进行主动审查,认为案涉合作协议涉及在黄河一级支流渭河河道内无证采砂的行为,无证采砂行为不仅侵害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政府对矿业市场的监管,而且极易引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极其严重的黄河上游流域,因此属于国家严令禁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赵佑川与何彦斌合伙无证采砂行为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在民法上亦应作出否定性评价,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作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佑川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生态环境案件,案涉河道无证采砂行为。无证采砂行为不仅侵害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政府对矿业市场的监管,而且极易引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极其严重的黄河上游流域,属于国家严令禁止的行为。《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应有选择。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具有公益和私益交织的特点,绿色原则所体现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将公法支配和公法义务纳入民事权利体系,在环境权益的公益性和与民事权利的私益性之间寻求协调和沟通提供了路径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当衡量合同生效的客体依托要件,不能仅局限于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还应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重要因素综合考量,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案件十】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天水中院受理的涉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共七件,总标的1.37亿元,因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水中院依法于2018年1月11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绿色市场A3区一至四层16133.36㎡房产及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最终实际成交价款为62526741.30元。

  

  拍卖成交后,因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拒不提交已售房产资料信息并拒绝腾退已成交房产,继续非法占用办公并擅自将一楼中庭改建为停车场对外出租牟利,导致拍卖成交房产具体位置不明,迟迟无法移交买受人,同时因上述已拍卖成交房产地理位置特殊,处于繁华地带,人流量大,大部分商铺处于正常经营中,强制移交时极有可能引起群众围观、冲击执行现场等风险,工作难度极大,买受人多次上访反映。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和“三同步”原则,天水中院主动将上述情况专题上报省高院和市委政法委,争取支持。市委政法委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及时启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20年5月14日上午9时,天水中院组织46名执行干警及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公证处等7家协助执行单位,共计出动100余人,对涉及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绿色市场A3区部分拍卖成交房产进行了强制移交。整个执行过程,特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检察院全程见证监督。

  

  【典型意义】

  

  此案的顺利执结,充分发挥了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在省高院的指导和各协助执行单位密切协作下,形成强大执行工作合力和威慑力,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建立健全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推动了法院执行工作从全面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转变。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6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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