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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广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条不紊落实到位。

  二是要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要参照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第二审开庭的经验做法,完善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和方式,确保庭审质量。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庭审质量的基础上,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提讯、开庭,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死缓二审案件开庭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顺利进行。

  问题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有哪些考虑,坚持了哪些原则?请介绍一下。

  周加海:《新刑诉法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发展,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经验、需求的基础上,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实践需求、符合时代发展方向,是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立足点和努力追求的目标。为此,我们着重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把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个解释条文、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必须充分保障;涉及到权利限制的,必须于法有据;涉及到审判职责的,必须严格落实。例如,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发现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形,此类行为影响恶劣,监外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类似做法。经研究,上述观点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有关期间才不计入执行刑期,故司法解释无权作出规定,只能在将来修改立法时提出建议。又如,尽管死缓案件二审一律开庭有很多现实困难,需要做大量准备、协调工作,但考虑到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我们下定决心、克服困难,落实法律要求,写进解释条文。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新刑诉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全方位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例如,当前以组织、公司形式实施共同犯罪,上下游犯罪之间“协同作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有的案件的被告人多达几十人,相应还有几十名甚至上百名辩护人。对此类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案审理,以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同时减轻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负担,是必要的、符合司法规律的。但经调研也发现,在分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限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质证权的问题。为此,《新刑诉法解释》确立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的规则,规定分案审理必须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又如,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等是否属于案卷材料、能否允许辩护律师查阅,理论上、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认识。为充分保障辩护权,《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近年来,这一改革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已取得一系列成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吸收相关成果和经验,在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繁简分流机制、庭前准备程序、庭审实质化、涉案财物处置等诸多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并推动改革继续深化。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荟萃审判经验与理论成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深入,近年来,刑事审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研究解决;理论界推出了一些新成果,需要及时吸收。为保障解释能够满足实践需求、体现时代发展,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充分听取全国法院特别是一线办案法官的建议,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论证,以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面的共识和智慧,确保解释能够妥当解决实际问题,取得良好效果。例如,规范并案和分案审理程序、增设部分发回重审规定、完善上诉不加刑规定等,就是根据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中反映出的新问题,经过充分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后作出的制度创设。可以说,《新刑诉法解释》确确实实是全国法院、各方面集体智慧的结晶。借此机会,我要向所有参与过解释研究论证工作的各方面专家、同仁致以真诚的感谢!

  问题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刑诉法解释》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已有两年时间,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沈亮: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吃透立法精神、领会制度内涵、把握正确方向,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我认为,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切实依法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在实体上落实宽严相济、在程序上落实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司法效能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格局没有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完善制约,坚持依法办案。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尽责审查,对于依法应当采纳的予以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今天发布的《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作了指引性规定。

  二是要始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从2016年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到2018年底在全国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复强调,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定罪把关不严、量刑轻重失衡、程序繁简失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就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确保量刑与罪责大小相匹配,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非“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据此,结合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应当是案情明了、影响不大、处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见多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普通的盗窃案件、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较轻犯罪案件,等等。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要通过严谨的审理程序、充分的裁判说理、恰当的刑罚适用,彰显公平正义、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法律威严。坚持证据裁判,就是要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将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简单从轻处理,要发挥庭审应有功能,特别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案件审判质效。

  三是要协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有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涵盖实体、程序、工作机制多个方面,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共识,凝聚合力,最大限度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问题四:《新刑诉法解释》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问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新刑诉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李少平:《新刑诉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情况,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反映的需求和问题,对《2012年解释》作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完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解释也是如此。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抓好《新刑诉法解释》的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法准确、统一、有效实施,确保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充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新刑诉法解释》对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系统的解释,是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新刑诉法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全体刑事法官全面掌握解释内容,准确领会解释精神,正确执行解释规定。要充分认识学习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培训作为提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队伍能力、提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对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培训方案,尽快将所有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培训一遍。要保障学习培训的效果,强化对新增或者有重要修改的条文、规定的学习,强化正确理念的树立,强化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的能力。

  二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以《新刑诉法解释》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做好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借此机会,我想强调的是,虽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但刑事审判的影响重大、意义重大,社会关注度更高、法律政策性更强,可谓是人民法院各类审判活动的“关键少数”。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清醒充分地认识刑事审判的功能、意义和影响,一定要重视强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一定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彰显公平正义、赢得社会公信。

  三是更新刑事审判理念。树立正确理念,才能准确把握法律和解释的精神,才能正确执行法律和解释的规定。要进一步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好、执行好,提升刑事案件的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错案件;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按照繁简分流的工作要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要进一步落实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7968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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