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贵与刘某建等3人在陆川县沙坡镇秦镜村相邻而居。在双方房屋之间原有一口旧水井,为少部分村民共用,后逐渐废弃,无人使用。2017年8月刘某贵翻建新房时,刘某建等人以刘某贵建房占用了刘屋村民小组集体的旧水井为由,在其旧房屋宅基地内挖掘了新的水井及并在该水井旁边砌水泥砖墙,该水泥砖墙最高处与刘某贵房屋一楼楼顶持平,最矮处只砌有一块水泥砖,水井井口被约一米多高的瓷井窟密封,共有五根水管从井口接出。
刘某贵认为新水井及水泥砖墙侵犯了其宅基地,妨碍了其通行,要求韦某英、刘某建等人拆除。韦某英、刘某建等人则以刘某贵建房多占了集体土地,建房时阻碍了韦某英户正常排水等事由拒绝拆除,双方由此几经争执,矛盾不断。
该案经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建等人修砌围墙以及在水井的井口加高瓷井窟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容易发生水泥砖块掉落或小孩攀爬跌落的潜在危险,实际上也起不到任何保护水源的作用,如以后刘某贵户从此处通行,确实会造成妨碍。2020年12月29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建拆除砌在水井周围的水泥砖以及水井井口上的铁皮桶,将水井井口加上井盖,并将水井井沿修整不得高出地面20公分。
判决生效后,刘某建等人拒不执行。2020年4月9日,刘某贵申请执行,经陆川法院多次上门督促,刘某建等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6月11日上午,陆川法院派出执行队伍,来到陆川县沙坡镇秦镜村依法强制执行。
在现场,刘某建及其家人情绪激动,意图冲击执行现场,被强制带离,后经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其家人情绪逐渐平稳,表示会配合执行。经过两个小时的拆除修复,执行任务按判决书要求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