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全体执行干警集合,马上出发……”9月2日上午8点10分,随着一声令下,30名参加此次强制执行行动的干警迅速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广场集合,将前往龙圩区新地镇对被执行人莫某南、李某连共有的一栋房屋进行强制清点清空。顶着炎炎烈日,该院在公证人员、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及辅拍人员的监督见证下,顺利对该执行案件所涉房屋成功清点清空。
长洲区法院本次执行案件的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被执行人为梧州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莫某南、李某连。2015年1月16日,邮政银行与贸易公司签订两份《授信额度合同》,分别约定邮政银行向贸易公司提供金额为330万元和170万元,共计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双方又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邮政银行向贸易公司贷款本金330万元和17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邮政银行还于同日与莫某南、李某连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莫某南、李某连对上述债务作为最高额保证人,以莫某南、李某连共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某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5年1月26日,邮政银行向贸易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8万元,2015年1月27日,发放贷款482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28%,逾期利率为10.92%,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期限届满后,贸易公司逾期未还款。至2016年8月9日,贸易公司拖欠邮政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和借款利息人民币332831.65元。2016年8月23日,邮政银行将贸易公司、莫某南、李某连诉至法院成讼。
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贸易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邮政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332831.65元。莫某南、李某连对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邮政银行对莫某南、李某连所有的位于新地镇的某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执行标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莫某南、李某连无法按时向邮政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邮政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9日,案外人丘某以388万元的竞价取得了上述执行标的后,邮政银行请求法院支付拍卖款,买受人丘某请求交付标的使用。由于拍卖款388万元不足以偿还邮政银行的债务,且莫某南、李某连拒不配合搬迁,故长洲区法院需继续将执行标的内非拍卖部分的其他财产强制清拆拍卖用于继续清偿邮政银行债务。
辅拍人员正在对物品进行登记、造册
执行案件受理立案后,长洲区法院高度重视,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局承办法官黄浩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莫某南、李某连协商房屋腾空事宜,均无动静。8月26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案件所涉房屋,张贴了强制清空公告,并敦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腾房。
公证人员做好录像公证
9月2日上午9点,长洲区法院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在该院执行局局长吴志斌的指挥下,执行干警按照预定方案拉起警戒线,排除易燃、易爆和高腐蚀等危险来源,做好现场监控工作。执行人员和公证人员、辅拍人员一起进入涉案房屋,逐一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安排搬运人员将物品打包运至指定地点。经过一上午的紧张工作,下午3点,终于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清理到位,顺利腾空房屋后,当场交付执行标的给买受人及办理案件相关手续。
对归置好的物品重新贴上封条择期拍卖
“非常感谢长洲区法院的帮助,只有拿到这些钥匙,我才能真正感受到这栋房子是属于我的,谢谢你们!”交付完毕后,丘某向执行干警连连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