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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如何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这场发布会一一告知你!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广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1年春节期间

  全区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成效明显

  这场及时雨,下在了他们“心坎上”

  多次沟通未果,法院依法将7名农民工应得的145万余元工资全部执行到位;解封银行账户,法院善意执行让公司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当事人也顺利拿到赔偿款……2021年3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区法院在2021年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中,用活用足执行措施,有效缓解了一批困难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春节前启动这次专项执行行动,并作为第一季度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目的很明确,就是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确保涉民生案件权利人尽快实现胜诉权益,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快乐祥和、幸福温暖的新春佳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拥建介绍,2021年1月1日至3月1日,自治区高院组织全区法院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

  通过统一目标、统一行动,重点执结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民生案件,取得明显成效。据了解,本次活动全区法院执结涉民生案件1967件,执行到位金额1.5亿元,司法救助188人共211万元,其中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977件,执行到位金额6875万元,司法救助农民工42人共38万元。

  

  江南区法院组织开展了“春雷行动”,邕宁区法院开展了曙光3号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初步统计,本次活动,全区法院一体推进,各基层法院及时调配人员、集中资源,因地制宜、重拳出击,全力以赴推进专项执行行动,共调度2909名干警、442台警车参与执行,为涉民生执行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人力物力保障。

  为了让申请执行人尽快拿到执行款过年,自治区高院建立了优先办理机制,全区各级法院开通涉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坚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同时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威慑,迫使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义务。本次活动,全区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4337人次,限消16753人次,拘留48人。

  

  “这次专项执行行动,全区有近8万名网格员成为法院‘编外’执行员,对法院执行工作帮助很大。”刘拥建说,此次行动聚焦查人找物,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作用,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机制。全区法院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积极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全范围、全方位线上查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计查控当事人银行账户53万余个、存款54亿余元、房产4048套、车辆522台,从支付宝及微信钱包扣划460万元,同时探索加强对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新类型财产的执行。

  据了解,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整个行动。其中,对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经济均很困难的涉民生案件,明确要求不得执行房屋、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积极进行司法救助,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对于涉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

  1.刘某学申请执行刘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法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同族兄弟重修旧好。

  酒席上,刘某因酒气上头与人发生争执,并认为在场的同族兄弟刘某学在劝阻过程中有劝偏架嫌疑,遂于当晚持刀将刘某学脸部、肩膀、手臂等部位砍伤,致刘某学轻伤一级,致残程度为十级。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赔偿刘某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同时发现被害人刘某学家庭条件本来就很困难,因受伤支出的医疗费更是让其生活雪上加霜。为此,执行法院积极帮助刘某学申请司法救助,一次性向刘某学发放司法救助金7000元,帮助他渡过生活难关,彰显司法关怀。

  2020年,刑满释放后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刘某打算回家乡创业发展,但因尚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其回乡发展的愿望无法实现。刘某遂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债务。考虑到刘某与刘某学系同村同组同族兄弟,执行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开展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刘某与刘某学当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执行法院也于当天同步屏蔽了刘某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实现案件定分止争,永远是人民法院追求的司法价值。一个效果良好的执行案件,不仅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也要保障被执行人有后续发展生存的机会,更要做到解除心结,实质化解矛盾。本案中,执行法院及时对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展示了执行的力度;充分聆听被执行人诉求,力争执行和解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诠释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初心,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许某鹏申请执行陈某桂、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足额财产确保胜诉当事人债权如数兑现,同时强化民生保障暂缓执行涉民生工资,为企业生存保留“生机”,最终实现双赢。

  陈某桂因驾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营运货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许某鹏受伤,两辆机动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陈某桂负主要过错责任,许某鹏负次要过错责任。后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桂赔偿原告许某鹏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被告某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通过“线上+线下”执行新模式,依法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某运输公司向钦南区法院反映,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钱款被执行后公司将难以存续,且法院查封账户中有部分钱款系用以保障工人工资的流动资金,并表示愿意主动提供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钦南区法院在核实某运输公司反映情况并经征询许某鹏同意后,决定延缓执行,并在变更查封公司名下车辆后依法对公司名下账户进行解封,确保某运输公司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和工人能够按时领取工资。

  2021年1月,两被执行人如数向法院缴纳18万余元,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行,一方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能够获得足额赔偿款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有效通过司法手段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经营难题、渡过发展难关,让执行更显温情。

  3.顾某军等7名农民工与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同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力度,确保涉民生案款得到足额执行。

  顾某军等7位农民工系外省来桂务工人员,2017年起到某房地产项目担任安全员,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每月按时支付部分工资。后双方就工资认定问题产生争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冲裁并由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应支付顾某军等7位农民工工资145万余元。

  2020年11月,顾某军等7名农民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港北区法院当天即通过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完成立案。经查,建设公司系外省来桂投资民营企业,港北区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与建设公司联系争取公司主动履行。建设公司表示愿意履行,请求法院宽限一周再办理案款转账手续。港北区法院同意暂缓对建设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后建设公司未按期履行约定,为保证顾某军等人尽快拿回血汗钱返乡过年,港北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建设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存款。建设公司随后反映,冻结账户中有2个账户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法院冻结将影响公司后续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港北区法院经核查及时解除对该2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冻结,同时要求建设公司先行履行部分钱款,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建设公司于年前将50万履行款转入港北区法院账户,港北区法院随即将钱款全部发放到顾某军等人手中。春节复工后,港北区法院再次与建设公司联系,督促其主动履行。经沟通无果后,港北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划建设公司名下足额银行存款。至此,顾某军等7名农民工应得的145万余元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对愿意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民营企业,法院将在法律范围内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支持,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决不能受到损害,对经法院给予履行宽限期仍不主动履行的民营企业,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胜诉劳动者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全力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4.唐某生与黄某幸离婚纠纷案——法院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有效化解执行不能案件。

  唐某生与黄某幸离婚纠纷一案,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因黄某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唐某生于2020年10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黄某幸支付女儿唐某某抚养费10800元。

  经查,执行法院发现唐某生为双目失明的残疾人,因无稳定收入来源,是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户,仅靠低保收入抚养年幼的女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大化法院遂为本案开启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经调查,黄某幸已再婚嫁至外县,且其与再婚丈夫均为双目失明的残疾人,主要依靠政府低保维持生计,生活同样困难,已无力支付女儿抚养费,该案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

  为切实改善唐某生和女儿面临的生活困境,依法保障唐某某的受教育权利,大化法院主动到唐某生户籍地村委走访调查,指导帮助其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全程为本案开启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最终将司法救助金10800元交到了唐某生的手中。

  不让贫困户返贫,是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妥善化解执行不能案件,是法院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受教育权,是人民法院应尽的义务。在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有效实现时,执行法院及时开展司法救助,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保障困难申请执行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生活权利,帮助他们走出生活困境,有效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5.杨某梅申请执行窦某荣、窦某仁赡养费纠纷案——法院强化释法明理,温情执行维系母女亲情。

  杨某梅与案外人窦某寿结婚先后生育窦某仁、窦某荣。离婚后,杨某梅独自抚养两个女儿至成人。两个女儿出嫁成家立业后,杨某梅于2001年起跟随窦某仁到凌云县城生活,期间偶尔到逻楼镇山逻村跟随窦某荣生活。2017年,因母女关系恶化导致产生赡养费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梅跟随窦某仁生活,窦某荣每月支付杨某梅赡养费674.5元直至杨某梅去世时止。

  自2019年5月起,杨某梅入住养老院。因住院医疗费、护理费母女再次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杨某梅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由窦某仁、窦某荣各自负担一半,直至杨某梅去世。

  2020年9月,因窦某荣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杨某梅老人就两份生效判决向凌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认为案件系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简单执行虽然省事,但不利于母女亲情的维系,遂决定暂不采取强制措施,首先进行思想疏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使母女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窦某荣自愿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于每月3日前支付杨某梅赡养费674.5元;杨某梅今后医疗费、护理费的一半由窦某荣直接转到杨某梅的账户,直至杨某梅去世。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执行法院温情执行,打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沟通壁垒、促使母女重拾亲情,让被赡养老人能够幸福安度晚年。

  6.覃某申请执行黄某良抚养费、探视权纠纷案——法院统筹兼顾,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覃某与黄某良在合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和解协议,约定婚生小孩覃某某随黄某良生活,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覃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覃某每月可探视覃某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因为其他琐事导致矛盾再次激化。覃某因未能按时探视女儿,因此也未再按期支付抚养费,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经查,双方对抚养费没有异议,案件的症结点主要围绕在孩子的探视权上。从维护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保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执行法院决定先做释法说理、耐心疏导工作,多次去到黄某良家中与其谈心,多次召集双方到法院面对面化解矛盾,最终促使双方在春节前就孩子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再次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上午,在执行法院执行干警的陪同下,覃某委托父母到黄某良家中探视了女儿覃某某,并支付了抚养费。案件至此成功执结。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需要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执行法院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耐心说服父母达成和解,让未成年人得以沐浴在父母的关爱和司法的关怀下茁壮成长。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30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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