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与李某夫妻的孩子考上市重点中学,妻子李某在外做保洁工,临近孩子上学时,丈夫刘甲自己手中只有现金5000元,担心孩子学费不够,便以孩子上学需要学费为由电话要求刘乙(刘甲之弟)借款5000元。刘乙知道刘甲孩子考上重点中学,即通过网上银行为刘甲转款5000元。刘甲携带自己手中5000元和借款5000元共1万元送孩子上学,除缴纳学费8000元外,其余资金用于购买孩子被子等生活用品和路费,所剩无几。
由于刘甲家庭收入不高,每年勉强供应孩子读书后,再无力偿还借款,而刘乙家庭也并不富裕,便向刘甲与李某夫妻索要,李某则称借款是刘甲经手,是否用于孩子上学自己也不知道,应当由刘甲偿还,与本人无关。刘乙只知道刘甲与李某家庭并不富裕,子女考上市重点中学属实,而且刘甲勤俭持家,品行端正,无赌博等不良嗜好,相信刘甲的借款是用于子女上学,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子女上学。
那么,刘乙应当如何主张权利?法院又如何适用法律和判决?刘乙向刘甲与李某主张偿还5000元能胜诉吗?
要回答上述问题,先要了解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三大类型。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债务。家事代理之债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债,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重大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是指夫妻协商一致共同借贷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与第二款中“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合意借贷。民法典中的债权人善意之债主要规定在下列条文中:
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日常家事借贷。由于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债权人无法辨别一方借贷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时,则构成债权人善意之债。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之间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显然包括债权人善意之债。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定财产制中“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实际上也包含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即善意债权人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4.民法典中的夫妻合意之债也存在债权人善意之债。如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包括债权人信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也包括债权人善意之债。
在上述三种夫妻债务中,夫妻合意之债相对简单一些,主要看有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论是否用于家事需要,都属于共同债务。比较复杂的是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尤其是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整个夫妻债务中的难点。下面结合前述案例介绍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介绍债权人善意之债的认定规则和方法。
在上述案例中,刘甲借贷5000元属于日常家事借贷。刘乙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刘甲借款5000元用于家事需要(子女上学),但他有理由相信刘甲的借款是用在子女上学。他信赖的理由是:刘甲与李某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刘甲勤俭持家,品行端正,无赌博等不良嗜好,子女考上市重点中学需要用钱属实。那么,刘乙完全可以根据这一理由主张刘甲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该理由事实成立,法院则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判决支持刘乙的诉讼请求。因为刘乙信赖刘甲的借贷用于家庭所需属于善意借贷,构成债权人善意之债。
债权人善意之债的主要功能在于平衡夫妻内外关系,通常所说的夫妻债务“内外有别”,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善意之债的处理规则“内外有别”。债权人善意之债的“内外有别”功能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债务的判断规则内外有别。即夫妻内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用于家事需要,没有用于家事需要不是共同债务。在夫妻外部则兼采用于家事需要与债权人善意双重标准,即除用于家事需要外,债权人对一方借贷存在信赖用于家事需要的善意时,也构成共同债务。二是举证责任规则内外不同。即在夫妻内部必须证明用于家事需要,但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或信赖用于家事需要者均可构成共同债务。三是清偿规则内外有别。即未举债方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在夫妻内部不承担责任,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上述案例为例,刘乙主张刘甲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采取用于家事需要与债权人善意双重标准,刘乙能够证明的刘甲借款5000元用于家事需要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乙在不能够证明刘甲借款5000元用于家事需要时,仍能够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该借贷用于家事需要,同样构成共同债务。
而在刘甲与李某夫妻之间,刘甲主张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坚持用于家事需要判断标准,并由刘甲证明。刘甲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甲不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则不能认定共同债务,李某对刘乙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刘甲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债权人善意之债应当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防止将日常家事借贷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扩大债权人善意之债范围。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借款是否用于家事需要债权人无从知晓,要求债权人举证不合理,主张日常家事借贷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这种推定论,实际上是把借贷用途作为债权人证明的唯一内容,忽视了债权人对善意的证明责任,由此得出了债权人没有证明能力,不承担举证责任的错误结论。
在日常家事借贷中,债权人主张一方借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于家事需要的债务;二是债权人存在信赖用于家事需要的善意。债权人要么证明用于家事需要,要么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用于家事需要,二者必居其一。否则,其主张不能支持。日常借贷也有恶意借贷,如果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在赌场向夫妻一方出借2000元用于赌博,则会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既无法证明其出借赌资“用于家事需要”,也无法证明在赌场借款他人存在“有理由相信用于家事需要”的善意,其借贷就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论的最大缺陷在于错误地认为日常借贷债权人都属于善意,扩大了债权人善意之债范围。而且日常小额借贷举证责任存在漏洞,还可能使大额借贷分解为小额借贷转化为合法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缺乏债权人善意之债规则,夫妻债务的内外判断标准、举证责任、清偿规则都无法建立,夫妻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难以协调。对夫妻一方借贷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就是缺乏适用债权人善意之债进行平衡的结果。民法典实施后,必须适用债权人善意之债规则,避免日常家事借贷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
2.认定是否属于债权人善意之债,应当坚持小额从宽,大额从严原则。“小额从宽”,是指判断日常小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持从宽原则。因为日常借贷债权人识别一方借贷是否用于家庭需要难度相对大一些。日常借贷中的善意之债,主要目的在于预防明显不是用于家事需要的违法或不合理借贷,堵塞大额漏洞,以免不合理的大额化整为零,通过小额转化为合法债务,使小额借贷成为大额借贷的“漏斗”。因而,对于小额借贷,只要债权人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借贷没有明显不合情理现象,一般可认定为善意借贷。
“大额从严”,是指判断夫妻一方大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持从严原则。债权人主张一方大额借贷共同承担责任时,首先要证明用于家庭需要,不能证明用于家庭需要时,则要证明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而且“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证明,必须有具体事实证明,达到高度可信程度。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王礼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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