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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外资银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正确高效处理涉诉事项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本院在审理涉外资银行商事案件中,发现一些外资银行在业务经营及涉诉事项中存在以下问题:

  1.诉讼管辖法院选择不当。有的外资银行向无涉外诉讼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因法院处理移送管辖问题客观上导致审判周期延长,影响诉讼效率。

  2.保证人配偶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个人作为债权保证人时,配偶签订承诺书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作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仅指担保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能视为保证人,影响债权实现。

  3.收费项目缺乏合理依据。有的外资银行变相约定高额利息,或者收取贷款安排费等费用,违反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影响收费合法性。

  为促进外资银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正确高效处理涉诉事项,特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外资银行、外资保险机构、外资财务公司纠纷案件,所有内、外资银行的信用证、独立保函案件,均由涉外审判庭集中审理。目前青岛市有涉外管辖权的法院为市中院、黄岛法院、城阳法院和胶州法院。建议提示各外资银行根据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上述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效率。

  2.提示各外资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即签订完备的保证合同,避免因保证人地位约定不明发生纠纷,引发执行异议或相关诉讼,影响债权实现。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酌减相关费用。建议提示各外资银行规范费用收取,杜绝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清理不合理收费。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2020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3963514/_3963554/648453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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