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辖区两级法院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开展执行行动,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
据统计,今年以来,重庆二中辖区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6479件,执行到位金额25.2198亿元,其中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3600余件,有力地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1.刘某清、余某郦等人申请执行城口某药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障疫情防控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刘某清、张某娜、余某郦申请执行城口某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立案执行后,该公司账户被依法限额冻结。2020年2月底,该药业公司向城口法院执行局申请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城口法院执行局考虑到被执行人系城口县唯一一家经营麻醉药品的企业,如冻结该公司账户将严重应该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将不利于全县防疫期间医用物资的正常保障,城口法院执行局收到申请后,依法快速启动审查程序,组织执行干警到相关部门核实该药业公司提交的相关情况。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保障被执行人顺利复工复产,最大程度上保障城口县麻醉药品、医药物资的正常供应,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同时向三位申请执行人告知该药业公司需恢复生产交易医用物资以保障全县防疫物资需求的情况,在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后,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解除对该药业公司账户的冻结,并在城口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该药业有限公司也与该案三位申请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和解履行方案,该案得以顺利终结执行,同时也为保障疫情期间地方医疗物资的正常供应作出了突出贡献。
典型意义:
病毒无情,人间有爱。在保障医药物资生产的接力赛上,城口法院及时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为涉案的被执行企业在防疫期间正常生产交易医用物资提供有力的保障。司法执行既要公正也要善意,城口法院灵活运用司法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展示出了服务大局、保障全局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2.姜某志等人申请执行奉节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申请人姜某志与被申请人奉节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某平签订《香菇蔬菜大棚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承揽被申请人位于奉节县安坪镇合一村香菇蔬菜基地的一期大棚建设施工,所涉工程施工结束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姜某志等三人出具借条,同时约定了给付时间及逾期利息。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后被诉至奉节法院,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7万余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穷尽查控措施,未查到任何财产线索,且了解到被执行人余某平的妻子(上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患癌症,二人无力经营香菇蔬菜大棚,导致已经修建好的大棚处于空置状态,而直接变卖香菇蔬菜大棚又无法偿付所有案款,案件才陷入僵局。针对出现的执行困境,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执行思路,优化执行措施,积极与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调,最终案外人某经济合作联合社同意对香菇蔬菜大棚进行收购,奉节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香菇蔬菜大棚的资产转让费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5月26日,承办法官一行来到申请人家中,将执行到位的案款现场交付申请人,该执行难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奉节法院因“案”制宜,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巧执行盘活资产,既解决了被执行人无法偿还案款的难题,又处置了香菇蔬菜大棚长期空置的问题,更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同时还为部分贫困户就近务工提供了平台,实现了三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当事人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分别向当地政府和奉节法院执行局赠送了锦旗。重庆市人大代表王锦龙、肖智军见证了此次执行活动,对法院善用执行举措解决执行难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赢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3.重庆市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国际水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林业公司)申请执行被告北京某国际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水务公司)、梁平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平某水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梁平某水务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北京某水务公司,北京某水务公司又将合同转包给案外第三人,经结算,被告北京某水务公司欠第三人工程款4782901.50元。第三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了重庆市某林业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北京某水务公司,该转让发生了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判决,由梁平某水务公司在欠付北京某水务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林业公司工程款278.2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由北京某水务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因梁平某水务公司、北京某水务公司未履行到期义务,重庆某林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梁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某水务公司、梁平某水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梁平某水务公司每季度均能通过污水处理获得污水处理费200余万元。在得知该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与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并准备采取提取该笔款项的执行措施。与此同时,该案被执行人梁平某水务公司向执行法官反映,其公司虽然每季度均能领取污水处理费200余万元,但公司目前资金仍然较为紧张,因为受疫情影响,处理园区内污水和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必须开支均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撑,如果上述款项被法院一次性全部提取,该公司工人工资将无法正常发放,企业也将无法正常经营。园区内的污水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处理,不仅会影响到更多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会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执行法官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调解,同时对申请执行人作了大量释法工作,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充分理解被执行人的暂时性困难,从长远考虑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长期诉讼过程中,已经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感。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直至所有案款执结完毕,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受理时,恰逢疫情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企业经营均面临着困难,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申请人能够全部受偿应得执行款项,但被执行人的企业将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园区内的污水得不到及时处理,影响其他企业正常经营,甚至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为了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进行履行,使得被执行人能够度过难关,也让工业园区其他公司能够正常经营,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万州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申请执行
重庆某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系列纠纷盘活土地融资案
基本案情:
自2006年起,申请人万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重庆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系列《借款协议》,被执行人共向申请人借款1500余万元后逾期未清偿。2020年初,经万州区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7月,万州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鉴于该系列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各方利益相互交织,矛盾突出,针对案件具体情况,万州区法院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工作专班,本着既解决矛盾又兼顾企业发展的主导思想,稳妥化解矛盾,适当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本案申请执行人为的债权涉及国有资产,执行标的额达1500余万元,若执行不当,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仅极易引发相关人员的追责问责问题,也是对国家和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本案被执行人重庆某纺织有限公司曾是万州区引进的重点纺织企业,为万州区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转型未能及时跟上,该公司出现了资金周转的暂时困难。但目前企业仍处于运营状态,仍有大量职工在企业正常上班,一旦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工人将面临下岗或者失业,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压力。考虑到以上因素,执行法官多次协调当地政府和企业,经过多次艰难的磋商,终于促成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完成了稳定企业发展和确保申请人债权实现的第一步。但因为该公司名下土地有其他法院在先的查封措施没有解除,致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无法顺利履行。万州区法院执行局立即启动联动执行机制,经过汇集各方力量和新一轮的协调、和谈,各方终于达成共识,形成了新的和解执行方案——各涉案法院同步裁定下达、同步送达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土地的查封,以被执行人土地融资及时兑付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终,不仅促成万州区法院受理的标的额达1500余万元的系列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其他债权人在其他法院办理的涉及该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案件,共计债权1.55亿元也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有国家机关,也有民营企业,万州区法院既坚决维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又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以保护被执行人可持续发展为前提,联系两省五地人民法院,同步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土地解除查封,为被执行人以土地融资创造了条件,使被执行人所有债务履行完毕,为被执行人的后续发展争取了一线生机。各方当事人均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动表示满意。该案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5.重庆某沙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云阳某混凝土公司合同系列纠纷
促使企业租赁经营最大限度提高兑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沙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阳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本息1900余万元等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云阳某混凝土公司系云阳本地混凝土搅拌企业,现有员工 65人,每年纳税400余万元,现因企业管理不善,且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服刑,公司缺少经营管理,下游企业更是对其断供沙、石、水泥等原材料致使该企业“雪上加霜”,工人工资已停发数月,各债权人债权均未能得到清偿。据了解,该企业债务目前进入法院诉讼及执行程序的已高达5000余万元。多数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在云阳恒丰村镇银行、云阳工商银行及云阳建设银行等银行账户均申请了冻结,该企业已是“九死一生”“命悬一线”。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认真研判企业现状,认为一方面即便拍卖该企业财产,也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走“执转破”程序,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足额清偿;另一方面虽然该企业资金链断裂,但该企业有发展潜力,有救活的可能。鉴于本案中当事人众多且情绪激动,矛盾突出,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不稳定的群体事件发生。执行法院合理选择了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有利于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执行方案,并多次与被执行人委托的负责人沟通,最终设法将该企业出租给了有一定经营实力的承包商。2020年 8月13日,被执行人与王某、何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承包期为5年,承包费总金额为6000万元,每年分期给付,承包费用将用来逐年偿还企业所欠债务,承包期间的所有承包费用全部打入法院账户,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承包人个人也作出了书面担保。
一个问题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接踵而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为了保证承包人在承包期间的正常经营,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云阳建行的基本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以保证承包人继续沿用原企业账户开展相关业务。对于承包人的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不统一,有的要求拍卖厂房,有的不同意解除账户,执行法官针对各申请人的不同想法,耐心讲明企业面临的现状以及各种执行方案的利弊。同时,为了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后顾之忧,确保申请人的债权不落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法官也对被执行人的厂房、机器设备及混凝土罐车等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各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债权有了保障,也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云阳建行基本账户的冻结。目前,承包企业已正常生产,承包人的第一期承包费用已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至此,一桩困扰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的“悬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云阳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在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艾某菊等申请执廖某城机动车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的一天,廖某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往太原村方向行驶,艾某菊、李某会、温某英在前方人行道内同向步行,廖某城驾驶车辆为避让左后方超车车辆,向右打方向后没有及时修正方向,同时在采取制动时未松电门致使该电动三轮摩托车驶入人行道内与艾某菊、李某会、温某英相刮撞,造成原告艾某菊、李某会、温某英受伤。经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廖某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艾某菊受伤后被送往开州区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541.24元。经开州法院审理,判决廖某城赔偿艾某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421.24元。判决生效后,艾某菊于2020年6月1向开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开州区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廖某城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廖某城是五保户,艾某菊是建卡贫困户,双方家庭经济条件都十分困难。鉴于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家庭条件均十分困难,被执行人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传统执行措施无法奏效,执行干警及时会同属地政府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形成了民政救济、司法救助合力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执行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形成了民政救济、司法救助合力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是因案施策、巧妙应用执行措施,充分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的示范,更是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切实维持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7.谭某文申请执行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障农民工权益执行异议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5日,巫溪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巫溪县某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0月8日,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万州巫溪支行提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并获得准许。经查,该账户无除农民工工资和工资支付等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动及账务往来。2020年1月15日,因执行申请人谭某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忠县法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020年3月30日,该院收到异议人巫溪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该院解除对该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
忠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巫溪县某时代花园工程中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自建立以来,除农民工工资及工资支付外无其他资金流动和账务往来记录。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异议人的异议应当予以支持,依法解除了对该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复议申请人谭某文不服该院裁定,向重庆二中法院申请复议。重庆二中法院经审查,对忠县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重庆二中法院认为,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谭长文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忠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依法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典型意义:
实践中,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不规范是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针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根据该条例第六条内容,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该案执行异议虽然发生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之前,但我国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和决心是一贯的,针对被执行人账户,执行法院要调查清楚企业账户哪些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慎用冻结等强制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可以足额按时发放。
8.90名失业职工申请执行某塑胶公司系列纠纷处置“僵尸企业”财产充分保障职工民生权益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被执行人某塑胶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而停产,在某塑胶公司上班的90名职工被迫下岗。经仲裁,某塑胶公司应支付失业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300余万元。2016年12月,90名失业职工向万州区法院申请对某塑胶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某塑胶公司经变卖部分资产,向失业职工支付了100余万元后,余下款项再也无力支付。法官多次到某塑胶公司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人去楼空,已是“僵尸企业”,除了抵押于银行的厂房和零散的老旧机器设备外,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职工们仍有近200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不能执行到位。
2019年初,重庆二中法院另案拍卖了某塑胶公司的银行借款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厂房等,按规定,抵押银行对该笔款项将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含职工债权)受偿,然而从案件执行情况看,拍卖所得款尚不足以清偿银行借款,失业职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更是遥遥无期。失业工人迫于生计多次集访,要求解决失业职工的工资及补偿金问题,对地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重庆二中法院从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情出发,协调抵押银行和多家执行法院,从拍卖价款中解决失业职工债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几经周折,最终在重庆二中法院的协调下,抵押银行和失业职工达成了一致意见,抵押银行同意将部分拍卖款让渡并清偿某塑胶公司下岗职工剩余债权,90名失业职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得以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保民生是“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执行法官通过不懈努力,用尽一切方法让90名失业职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得到及时兑付,就是人民法院践行“六保”的生动体现。也正因如此,重庆二中法院和万州区法院分别收到某塑胶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全体下岗失业职工代表送来的锦旗,用以感谢全体执行局干警的辛苦付出。辖区两级法院将继续同心同德,为保民生、促兑现,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努力。
9.成都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
重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某制品厂为四川省成都市民营企业,重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重庆市巫溪县本地的国有企业。因重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成都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某制品厂向巫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78万余元。巫溪法院高度重视涉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立即启动网络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巫溪法院及时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疫情期间,被执行人书面递交请求解除冻结资金的申请。据调查,被冻结的资金系被执行人承建的县乡村道路改建贷款,事关县乡村振兴发展大计。巫溪法院运用“执行和解制度”来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通过“云执行”的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引导被执行人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遇到的困境,引导申请执行人给予理解,克服困难,切实履行民营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社会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给付了首期和解执行案款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执行案件时,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切实践行“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职责使命,不生搬硬套、机械执行,而是以公正司法的主线,依法规范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特别是为疫情之后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措施。对于被告企业来说,迅速复工复产是保障疫情防控的当务之急,但流动资金的冻结限制了生产的进程。巫溪法院积极作为,组织双方反复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解除财产保全和货款支付事宜达成协议,依法及时高效地解决双方的纠纷,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
10.周某华等59人申请执行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慎用强制执行措施
促使企业兑现农村土地租金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任家镇龙翔村的周某华等59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在流转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发展农产品。2018年以来,被执行人以租赁土地因河道堵塞淹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土地租赁金。申请执行人多次与被执行人交涉无果后,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经调解后,被执行人仍未将2018年、2019年的土地租赁费用支付到位。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一方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控制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另一方面及时通知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表示目前资金确实困难,希望法院给予一定的期限。执行人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一是及时传递执行办案进度,消除村民的焦虑情绪;二是多方协调协商,争取村民对被执行人企业的理解;三是慎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给积极设法履行的被执行人企业喘息的机会。经多次协商,村民给予了被执行人企业一定的期限,被执行人企业也积极设法在两个月内筹齐了剩余未兑现的款项,及时向59户村民兑现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中,村民表示要求及时对被执行人的农作物财产予以处置变现,但考虑到企业的生产发展情况,全靠农作物产业的持续生产和销售,如强制变卖被执行人的农作物,虽然短时间内能够让申请执行人实现部分权益,但可能让被执行人面临破产的地步,也可能导致其他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发生。执行法官秉持既保村民“钱袋子”,又要保企业持续发展的初衷,积极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多次努力沟通,村民终于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最终实现了村民与企业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