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预定的旅行团因疫情无法出游,怎么办?
答:疫情的发生是此前旅行社和旅客都没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基于此,旅游消费者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可以“不可抗力”进行维权。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酒店、航空公司及旅行社官方退改保障政策,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如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没有全额退款,可以先行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结合自己出行具体情况,如果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要注意的是,对于跟团旅游消费者,一般来说,旅游行业从业者在收取游客相应费用后,会预先向接待宾馆、交通运输方、景点方支付费用。此时不能简单将旅行社所有已经支出的费用都列为“不可退还”的范畴,应综合考虑支出的费用性质用途、接收对象、疫情的影响程度等方面,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平衡旅行社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
法条链接: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