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邻居大姐赵某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未按照有关规定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现在赵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五个月时间,由于其他原因想要辞职。想问的是,赵某能以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答: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间,没有依照规定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知,赵某可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赵某可以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