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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为居民线上普法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刚刚过去的“双十二”不少“剁手党”遇到了难题,看直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购物遭遇霸王条款,预付卡消费“被套路”,亟需寻求法律帮助。

  群众有需要,法官就来到。2020年12月15日上午,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普法讲堂第11期停靠展览路街道,邀请西城区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韩永飞、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科长李智为居民朋友放送“消费维权法律指南”。本次活动也是京法巡回讲堂系列活动之一。

  活动中,韩永飞法官向群众讲解了直播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救济措施。在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直播带货”尤其是“网红带货”成了电商新风口。但是,快速发展之下,“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售后问题,主播虚假宣传、平台数据造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消费体验。

  主播在直播中单纯以“主播身份”或以“主播及销售者”的双重身份从事带货行为,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具有显著差别。如主播事先已使用过相应商品,并尽到了基础审核义务,直播中仅仅以“主播身份”就其使用体验向其粉丝进行推荐,则无需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主播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地通过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则其应被认定为经营者,其直播带货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如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活动中,市场监管局李智同志就预付式消费向居民朋友进行法律普及。预付式消费是由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双方按照约定方式,由消费者分次享有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非常普遍,广泛存在于健身、美容、教育培训、洗车、送水、按摩、餐饮、皮鞋养护等各个行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此提示消费者,在办预付费卡的时候,一定要找有实力的正规经营主体,不要受预付卡优惠力度的影响,把经营者的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文字上,最好能签一份协议或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要收集好交钱凭证等相关证据,防患于未然。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66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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