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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公安部12月3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情况。

   发布会介绍,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和农业农村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办理了一大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了一批“捕运销”犯罪团伙,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渔获物认定鉴定等重点难点问题,亟需进一步解决。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在多次专题研究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于2020年12月17日联合印发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通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公安部自今年7月以来连续部署开展了“长江禁渔2020”、“百日攻坚”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一是强化面上清查。沿江公安机关着力强化重点巡查,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坚持露头就打,专项行动以来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00余名,查获涉案船只3900余艘、非法捕捞器具4.5万余套。二是强化深挖彻查。沿江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五知七查”要求,始终紧盯“捕运销”各环节,坚决斩断地下产业链。截至目前,各地共打掉“捕运销”犯罪团伙360余个,查禁贩销渠道1500余处。三是强化重点打击。沿江公安机关重点加大对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型案件的打击力度,目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55起重大案件已全部告破。总体上看,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打击震慑效果明显,破获案件数、犯罪团伙数逐月大幅下降,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多发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

   李京生介绍,制定出台《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服务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推动的需要。长江禁捕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从执法实践看,相关违法犯罪打击惩治工作,亟需规范性文件予以精细化指导。二是解决执法实践中难点问题的需要。由于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同,一些地方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认识不一致,对渔获物品种、价值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三是健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的需要。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既涉及行政执法,又涉及刑事司法,需要进一步强化衔接配合,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切实形成打击治理合力。《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健全机制三大部分,包含15条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二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明确了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作出规定。三是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四是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五是关于加强工作配合。《意见》规定,各部门要在加强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李京生在回答记者关于《意见》的特点和亮点的提问时表示,《意见》充分征求了各方面特别是基层一线办案部门的意见建议,着眼于满足实战打击工作需要,确保了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一是坚持法治原则,突出依法惩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准确适用法律,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惩治。聚焦基层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解决了各地办案标准不统一、事实认定难等问题。同时规定了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和使用的要求,为依法精准打击惩治非法捕捞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坚持源头治理,突出系统惩治。进一步明确了退捕转产和禁捕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全流程监管,保证了政策规定的系统性、延续性。四是坚持协作联动,突出长效惩治。将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作为重中之重,明确要求四部门既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案件顺利移送、侦查、起诉、审判,推动形成长效长治机制,共同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回答记者关于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见》在审判领域得到贯彻执行的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执行工作,确保《意见》的发布施行取得实效,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以多种形式开展《意见》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负责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全面掌握《意见》的各项内容,准确把握《意见》各项规定的精神,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审判指导。审理相关案件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手段、主观罪过、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加强协作配合。立足案件审判,充分发挥职能,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在落实好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基础上,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域生态全面保护修复。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薄弱环节的,及时提出有针对性、有建设性的司法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四是加强法治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庭审直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遵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规定,理解、支持和配合禁捕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在回答记者关于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禁捕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的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配合,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为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一是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的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对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经营性、团伙化的非法捕捞;在水生动物繁育期的非法捕捞;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非法捕捞等进行重点打击。同时,注重对长江流域特有珍贵、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二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在严惩有组织或产业性的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普通民众实施的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注意进行区别对待,确保办案的质量与社会效果。三是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环境的修复质效。着力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对办案中查获的渔获物,及时委托专业救护,符合放生条件的,及时固定证据后进行放生,防止渔获物死亡。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庭前磋商、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促使责任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四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于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如果同时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有明确的赔偿权利人的,督促、支持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没有赔偿权利人的,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江开勇在回答记者关于农业农村部就贯彻落实《意见》加强渔政执法方面有什么具体安排的提问时表示,农业农村部门将主动入位、积极作为,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强化渔政执法,确保禁捕退捕取得扎实成效。一是尽快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在科学论证并全面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完善长江流域禁用渔具目录。同时,对涉案物品认(鉴)定的机构、范围、标准、方法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方法、标准及修复措施落实做出制度性设计,充实人员力量,统一评估标准,便于各地执法操作,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在全面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强化“三无”船舶排查清理力度,加大对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盯紧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跨省交接水域等重点区域,针对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统筹做好非法渔船网具清理取缔、相关海洋捕捞转移安排等工作,确保长江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畅通。三是建立完善渔业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渔政专业执法力量建设,加快建立“护渔员”协管巡护制度,构建社会监督网络,确保落实“禁渔令”有力量、有手段、管得住。建立长江禁捕执法管理网格,划定管理区域、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情报共享等相关机制。

   李京生在回答记者关于下一步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意见》有哪些安排的提问时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抓好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坚持“重拳出击、以打促禁”,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打出声势、打好机制、打牢基础,为长江十年禁捕赢得治本时间。一是进一步抓好“链条化”打击。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提升打击质效,全力摧毁“捕、运、销”地下产业链,坚决防止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出现反弹。二是进一步抓好“常态化”执法。继续会同渔政、海事、水利等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查执法,加强显性用警,加大执法频度,扩大执法覆盖面,确保实现“四无”(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网、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和“四清”(清船、清网、清江、清湖)的工作目标。三是进一步抓好“立体化”防控。针对排查确定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通过布建视频监控、开展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涉渔重点要素的动态掌控,严密对易发案场所、部位和重点水域的防控,最大限度挤压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空间。四是进一步抓好“社会化”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政策宣讲、张贴横幅标语、落实举报奖励等方式,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长江禁渔工作,形成人人自觉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局面。(来源:公安部)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wyw/202012/9e33b858c60e4cf98f4b17790a32934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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