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公安机关1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1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按照《通知》及公安部实施方案(见附件)进行办理。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通知》及公安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安部有关业务局将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改革试点的协调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
特此通告。
公 安 部
201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