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治安系统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20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治安系统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依申请事项,下同)收件受理、审核审查、审批决定、印章管理等环节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等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收件受理环节管理。落实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省厅规范性文件要求,严禁在专门行政服务管理场所(包括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户籍窗口)以外场所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安机关明确规定的便民服务、提供上门服务事项除外)。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严禁不予受理不出具书面凭证、不说明理由行为。

  二、严格审核审查环节管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严格履行核查职责,特别要通过电子证照库、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核查比对,仔细核对申请材料名称准确性、要素完整性、材料有效性;对无法通过网上核实的材料,应加强审查把关,发现疑点要仔细询问甄别,必要时向申请材料涉及部门进一步核查,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严格执行省人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三、严格审批决定环节管理。应严格按照承诺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严禁超期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因工作需要授权的,应当书面授权明确;未经书面授权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指派2名以上民警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发现伪造、变造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行政审批服务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规范审批使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公安机关印章。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外,作出准予审批决定需要颁发相关证件的,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不得使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印章或专用章。依法委托实施的许可事项,可以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严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委托事项,应加强监督检查,综合采取网上巡查、案卷抽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隐患。对下放审批权事项,应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事项,委托机关应定期抽查受委托机关审批案卷,抽查比例不低于25%。受委托公安机关不得再委托下级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

  六、严格落实涉企违规收费“七个严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严禁涉企违规收费的通知》(闽公综〔2020〕159号)要求,做到“七个严禁”,即严禁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价格)标准;严禁将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费用转嫁或变相转嫁企业承担;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接受指定的设备或服务;严禁下属单位、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借用行政资源捆绑服务、搭车收费;严禁收费项目取消、减免后仍继续收费或按原标准收费;严禁公安机关管理的行业协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的规定收费;严禁公安机关信息系统承建或运维单位违规向企业收取软件费、入网费、服务费等费用,违规设置技术障碍要求企业购买指定软件、设备或服务。

  七、严格依法办理备案事项。要本着“依法备案”的原则办理备案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要严格按照对外公布备案条件受理备案,禁止将备案事项变相成审批事项。

  八、严格落实简化证照材料规定。按照公安部、省厅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规定,对特定证明事项可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系统进行核查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照本地“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调整服务指南,对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证照及涉及的其他证照,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应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九、严格网上审批办理。除涉密敏感事项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应入驻“福建网上办事大厅”,凡可通过网上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健全网上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外公布服务指南,细化办理条件,制作上传申报材料电子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畅通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预约渠道,优化网上办理流程。按照《福建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服务点在每一个办事窗口设置“好差评”评价装置或发放“好差评”评价表;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好差评”功能,评价数据实时向全省“好差评”系统归集。

  十、严格推行廉政告知制度。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通过当场、网上或邮寄送达等方式主动向申请服务对象提供“廉洁审批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或将廉洁审批告知内容并入受理通知书(内容见附件2),主动告知对审批过程中不规范不廉洁行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依法保护举报单位和个人权益,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刁难举报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对举报单位和个人进行针对性、报复性检查。

  

  附件:1.×××公安局(分局)廉洁审批告知书

  2.并入受理通知书廉洁审批告知内容

  

  

  

  

  

  附件1

  

×××公安局(分局)廉洁审批告知书

  编号:公号〔××〕

  

  感谢您(你们、贵单位)对治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便民高效”的服务理念,努力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您(你们、贵单位)发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按规办事,利用职便“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专用举报电话:12389;公安局举报电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举报电话:0591-87093291。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受理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2

  

并入受理通知书廉洁审批告知内容

  

  如果您(你们、贵单位)发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按规办事,利用职便“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专用举报电话:12389;公安局举报电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举报电话:0591-87093291。


原文链接:http://gat.fujian.gov.cn/zwgk/zxwj/stwj/202008/t20200825_5370111.htm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时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时讯网 fzs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