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全省公安机关将对以下涉疫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
一、依法严厉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已确诊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违法犯罪。对故意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或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自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对辱骂、恐吓、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滋扰闹事,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的;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实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虚假广告、诈骗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依法严厉打击聚众哄抢、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对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防疫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安排,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吉林省公安厅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