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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重庆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部署要求,为推动全国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公安部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具体如下:

  一、目的意义和总体要求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五公开”)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户籍管理领域是国务院明确的首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点领域之一。开展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运用标准化规范化手段,立足基层一线联系服务群众实际,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聚焦政务公开这一主题,对标《指引》要求,抓紧抓实相关工作,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标准规范适用、公开流程简明可行、公开方式便捷有效。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县(区、市)及以下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公安部在前期部分省份试点的基础上,对户籍管理领域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详见附件),涵盖了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7个方面、18项公开事项,明确规定了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构成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此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

  四、规范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基层公开主体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注重全过程信息公开。要根据具体事项需要、本地社会公众需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确保有条不紊开展。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公安厅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加强对市县级公安机关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积极探索创新。县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举措,丰富形式、完善载体,使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形式更灵活、方式更多样,努力推动“五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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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slm_245/fzgl/gafg/202012/t20201201_8513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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